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章 船舶/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第二十四条有效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或者变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