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二百二十二条有效责任人要求依照本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基金数额分别为本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限额,加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相应利息。本章规定的任一责任人设立的基金应当认定为由所有责任人设立。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百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