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一条
有效在海上拖航过程中,承拖方或者被拖方遭受的损失,由一方的过错造成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双方过错造成的,各方按照过错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虽有前款规定,经承拖方证明,被拖方的损失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代理人在驾驶拖轮或者管理拖轮中的过错;
(二)拖轮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时的过错。
本条规定仅在海上拖航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