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第一百六十八条有效起拖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承担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拖航费按照实际完成的拖航部分确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一百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