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七条

有效

起拖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承担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拖航费已经支付的,承拖方应当退还给被拖方。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