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五条
有效海上拖航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海上拖航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承拖方和被拖方的名称和住所、拖轮和被拖物的名称和主要尺度、拖轮马力、起拖地和目的地、起拖日期、拖航费及其支付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
海上拖航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海上拖航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承拖方和被拖方的名称和住所、拖轮和被拖物的名称和主要尺度、拖轮马力、起拖地和目的地、起拖日期、拖航费及其支付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