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百六十四条

有效

海上拖航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

本章规定不适用于在港区内对船舶提供的拖轮服务。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

第一百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五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