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租船合同/第三节 定期租船合同第一百四十一条有效出租人交付船舶时,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约定的用途。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一百四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