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租船合同/第二节 航次租船合同第一百二十九条有效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对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除适用本节规定外,还适用本法第四章有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航次租船合同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条规定的条款无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一百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