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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有效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地方性法规。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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