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三章 促进交往交流交融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学校、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文化资源,开展青少年跨区域社会实践、研学游学和参观考察等交流活动,增强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