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三章 促进交往交流交融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跨区域就业创业公民的合法权益,支持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