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三章 促进交往交流交融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人口流动服务平台的共建和信息的共享,增强协作能力,提高跨区域政务服务的便利化水平。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