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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三章 促进交往交流交融

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人口流动服务平台的共建和信息的共享,增强协作能力,提高跨区域政务服务的便利化水平。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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