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九条有效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