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第三章 救助程序第四十六条有效已经获得社会救助的对象,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社会救助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等状况定期进行核查,或者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