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第三章 救助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申请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由本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由本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本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社会救助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