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本市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除国家专属立法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而本市需要先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以及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生效后,本市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的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或只能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