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从事店面餐饮经营的,应当具备上下水和排烟设施。产生的餐厨垃圾、污水、烟尘,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处置和排放。餐厨垃圾可以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下水、雨水管道。
未按规定配备上下水和排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未按规定收集、处置餐厨垃圾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