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Not yet in force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之一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交涉,要求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并可以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有权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要求限期改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拒不答复或者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提请依法处理:

(一)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职工经济补偿;

(二)克扣、拖欠职工工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四)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五)随意延长劳动时间;

(六)不按照有关规定登记、申报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

(八)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