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Not yet in force

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工会应当督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确保劳动安全卫生,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合法权益;发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劳动条件、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不符合规定的,有权提出意见。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处理。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