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30, 2017
- In force from
- February 1, 2018
- Articles
- 25 articles
(2017年7月19日安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其管理服务区域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公益宣传工作。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监护人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进行教育和监管。
(一)国家机关、军事设施所在地;
(二)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机构;
(三)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粮食储备场所;
(四)市区及县城的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公园、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停车场;
(六)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高架路和隧道、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七)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和运输设备及输送管道的安全区域;
(八)电站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林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告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置统一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
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各县(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允许销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五,其他时间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安全燃放的说明。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监督指导并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
不得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一)未经许可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向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人群、车辆、下水道、检查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四)妨碍道路交通安全;
(五)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对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奖励办法给予举报人奖励。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受理、不及时核查处理举报的;
(三)不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