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受理、不及时核查处理举报的;

(三)不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