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Not yet in force

红色资源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认定: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文物)主管部门根据红色资源调查情况,提出拟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名单;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文物)主管部门对拟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名单组织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文物)主管部门根据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提出红色资源名录,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

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