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无定河流域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处置后的污泥。

市人民政府科技、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引进与推广污泥源头减量化、资源化利用技术。

Local Regulations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