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农村居民饮水安全供水单位应当设置水净化消毒设施,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水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开展水质自检工作,建立水质自检档案,并定期向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日供水规模达到一千吨及以上或者供水人口达到一万人及以上规模的农村居民饮水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水质检验室,配置相应的水质检测设备和人员,落实运行经费;缺乏条件设立水质检验室的供水单位,可以委托有水质检测资质和能力的机构进行水质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水单位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