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农村居民饮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逐步建立由供水单位、县(区)农村居民饮水水质检测中心和县(区)疾控中心组成的三方水质检测、监测体系。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村居民饮水水质检测制度,并加强水质检测中心和水质化验室的建设,为村镇供水水质检测工作服务。
县(区)疾控中心应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的指标要求,对本县(区)内农村居民饮水的出厂水和管网末稍水进行水质常规指标检测。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