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在饮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勘探、开采矿产资源;
(三)从事网箱养殖业;
(四)旅游和旅游开发活动;
(五)堆放工业固体废弃物、垃圾、粪便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六)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七)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饮水水源的其他行为。
本条例施行前已有的排污口应当限期拆除;已有的旅游设施、采矿设施等污染源应当予以取缔;有害物质应当予以清除;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应当拆除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