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在农村居民饮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堆放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物品;

(三)设置排污口;

(四)擅自凿井取水;

(五)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

(六)从事经营性取土、采石、采砂等活动。

保护区内排放的污水必须达到规定标准,固体废弃物必须及时运出保护区处理;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拆除或者关闭;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饮水水体。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