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市人大常委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Local Regulations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