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燃煤供热锅炉并组织拆除,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三)未在要求期限内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