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