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地热能、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清洁低碳能源的开发利用,逐步削减燃煤总量。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本省清洁低碳能源发展规划和燃煤总量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清洁低碳能源发展规划和燃煤总量控制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