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后果,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被隐匿的,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有关场所、船舶、设施、设备、工具、物品。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