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监测,建立管理台账,监测结果由单位主管环境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原始监测记录和管理台账至少保存五年。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开展监控、自动监测,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其他法定的应当披露生态环境信息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污染物排放信息、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等生态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