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第二十三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勘探、开采矿产资源,采砂;

(四)堆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

(五)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新铺设输送有毒有害物品及石油、成品油的管道;

(七)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八)建造坟墓,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九)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水源保护区。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车辆通过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确需通过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依法报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限制使用化肥;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已有的输送石油、成品油的管道应当调整输油线路,逐步退出;对居民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应当统一收集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