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化工原料、危险废物和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暂存及转运站;

(三)向水体倾倒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四)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以及滥用化肥;

(五)使用炸药、毒药捕杀鱼类和其他生物;

(六)非更新采伐、破坏水源涵养林以及破坏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七)其他可能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