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资源化利用给予支持指导,整治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划定畜禽养殖区域,改造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推行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工作。

畜禽养殖企业、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进行畜禽粪便处理、雨污分流、贮存设施标准化建设和改造。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