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安全应急制度,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并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