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8, 2026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6
- Articles
- 21 articles
(2026年4月2日吉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6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是指依托吉安市独特的自然禀赋和良好的生态环境,以特色优质农产品为基础,以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为支撑,由相关组织所有,由市域内多个农业经营主体共同使用的农产品品牌。
(一)黄色、毛体文字“井岡山”;
(二)水波纹轮廓背景;
(三)红色底色。
“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名称、标识、宣传用语等应当规范使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发展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品牌保护的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管理以及品牌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林业、供销联社等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促进工作。
鼓励行业协会参与“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保护和发展等活动,发挥其在行业自律、标准制定、品牌推广、品牌服务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保护和发展等活动。
鼓励“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被授权使用主体参与制定和实施团体标准,或者参照先进标准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保障“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品质优良。
“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实行授权认定制度。未经授权认定,不得使用“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或者与其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标识。相关组织对申请使用“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进行审核认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主体授权并颁发授权使用证书。授权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实行动态目录管理制度。被授权使用主体违反“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规定或者不再符合“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认定条件的,由相关组织取消授权,并从“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目录中清除,收回授权使用证书。
“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培育运营、授权认定、使用管理等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被授权使用主体创新品牌营销业态,丰富品牌体验场景,自主开展或者共同参与品牌展览展销、合作交流等营销推广活动,提升品牌市场竞争力。
鼓励行业协会支持、帮助“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被授权使用主体开展品牌营销,提供市场信息、培训和咨询服务,组织行业展览、推广等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相关农业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开展商标、专利海外布局,提高“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国际化运营能力。
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协作配套、协同创新、共建载体、资源共享等方式,推广“企业+基地(合作社)+农户”等产业发展模式,发挥“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联农带农作用。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支持“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和服务机制,培育电子商务、市场营销、品牌运营等人才。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害“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权益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渠道,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冒用质量标志、品牌标识或者销售冒用质量标志、品牌标识的农产品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