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促进条例

Not yet in forceLocal Regulations
Local Regulations
Issuing authority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Promulgated
June 8, 2026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
Articles
21 articles

Source: National Databas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2026年4月2日吉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6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Article 1为了促进“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发展,提振农产品消费,加快品牌强农和农业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Article 2本市行政区域内“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建设、保护和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是指依托吉安市独特的自然禀赋和良好的生态环境,以特色优质农产品为基础,以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为支撑,由相关组织所有,由市域内多个农业经营主体共同使用的农产品品牌。

Article 3“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实行统一标识,标识由以下元素组合构成:

(一)黄色、毛体文字“井岡山”;

(二)水波纹轮廓背景;

(三)红色底色。

“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名称、标识、宣传用语等应当规范使用。

Article 4“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建设、保护和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行业自律、协同联动、品质支撑的原则。
Article 5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保护和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品牌建设、保护和发展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发展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品牌保护的相关工作。

Article 6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制度建设、工作指导,并组织开展培育、推广、保护、监管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管理以及品牌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林业、供销联社等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促进工作。

Article 7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推动跨区域、跨部门合作,推进“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保护和发展等工作。

鼓励行业协会参与“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保护和发展等活动,发挥其在行业自律、标准制定、品牌推广、品牌服务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保护和发展等活动。

Article 8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协调相关农业经营主体共同制定体现吉安市特色的农产品团体标准,并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鼓励“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被授权使用主体参与制定和实施团体标准,或者参照先进标准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保障“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品质优良。

Article 9“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授权使用应当遵循自愿申报、依法授权、公正公开、动态监管的原则。

“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实行授权认定制度。未经授权认定,不得使用“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或者与其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标识。相关组织对申请使用“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进行审核认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主体授权并颁发授权使用证书。授权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实行动态目录管理制度。被授权使用主体违反“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规定或者不再符合“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认定条件的,由相关组织取消授权,并从“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目录中清除,收回授权使用证书。

“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培育运营、授权认定、使用管理等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另行制定。

Article 10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推广,拓展国内外销售渠道,引导和规范销售行为,推进品牌营销体系建设。

鼓励“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被授权使用主体创新品牌营销业态,丰富品牌体验场景,自主开展或者共同参与品牌展览展销、合作交流等营销推广活动,提升品牌市场竞争力。

鼓励行业协会支持、帮助“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被授权使用主体开展品牌营销,提供市场信息、培训和咨询服务,组织行业展览、推广等活动。

Article 11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出口工作,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商务、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出口协同联动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出口支持政策,为相关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出口服务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相关农业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开展商标、专利海外布局,提高“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国际化运营能力。

Article 1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宣传,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和个人等开展“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宣传,提升品牌影响力。
Article 13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健全“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联农带农长效机制,带动农户共享品牌溢价和产业增值收益。

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协作配套、协同创新、共建载体、资源共享等方式,推广“企业+基地(合作社)+农户”等产业发展模式,发挥“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联农带农作用。

Article 1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保护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给予“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被授权使用主体政策扶持。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支持“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发展。

Article 15“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建设、保护和发展应当融入生态文化、红色文化、优秀传统文化等元素,丰富品牌文化内涵,促进品牌文化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
Article 16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行业组织、企业为“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和服务机制,培育电子商务、市场营销、品牌运营等人才。

Article 17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实行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查协助、联合查处,加强对“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保护,依法查处侵害品牌权益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害“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权益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渠道,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Article 18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质量监管,建立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全过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冒用质量标志、品牌标识或者销售冒用质量标志、品牌标识的农产品等违法行为。

Article 19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组织在“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建设、保护和发展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rticle 20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Article 21本条例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