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采集野生植物应当按照批准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式进行,并接受采集地县级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森林、草原管理单位的监督。禁止超采和采用灭绝性方式采集。

采集野生植物应当给予承包经营权人适当的补偿,补偿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