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须取得省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采集证。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医药卫生、教学等需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人应当向采集地县级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森林、草原管理单位提交包括采集用途、种类、数量、地点、期限、方式等内容的书面申请,并征得集体林地、草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同意。
采集地县级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森林、草原管理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签署初审意见,报送省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所属的森林、草原管理单位签署意见的,还须经设区的市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省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发给采集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采集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地内的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先征得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同意,依照本条前款规定申请采集证。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野生植物采集证。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