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出售或者收购的野生植物种类、数量、来源、用途等。
县级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签署初审意见,报送省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省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