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处置后的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处置后的污泥。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污泥进行处理处置应当符合稳定化、减量化、无害化的要求,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污泥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