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