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采矿权人按照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完成生态修复后,应当及时向矿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分区、分期完成生态修复的,应当分区、分期申请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矿区生态修复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向采矿权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向采矿权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由采矿权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