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矿区生态修复能够边开采、边修复或者分区、分期修复的,采矿权人应当根据矿山开采设计和工艺流程、开采进度、采矿用地范围和类型、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土地损毁和生态破坏等情况,合理划分修复单元、安排修复时序,及时开展生态修复;不能边开采、边修复或者分区、分期修复的,应当在矿山闭坑前或者闭坑后的二年内完成生态修复,但开采放射性矿产资源的矿区生态修复时限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