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24, 2026
- In force from
- June 24, 2026
- Articles
- 38 articles
(2021年10月29日开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6年4月29日开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6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修正)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监督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部地区崛起、郑开同城化等战略,加强与相关城市营商环境交流合作,推动政务服务标准统一和市场规则衔接,促进要素自由流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协同联动。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充分运用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推进改革创新,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经验、新做法,并通过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及时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不得设定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不得设置差别化门槛阻碍中小微企业、外地经营主体参与竞争。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因使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额外向投标人收取费用或者不合理地增加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难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完善联合惩戒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投资促进工作,制定并动态更新产业链招商图谱,推动完善招商促进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重大项目联系制度和协调处理机制,为重大项目提供全流程服务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建立信贷风险补偿和奖励机制,支持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展期、续贷等业务。
本市依法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及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与金融机构共享和普惠金融相关的政务数据、公用事业数据,并依法保护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建立科技金融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建设专业团队或者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式开展技术转移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省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产业园区设立政务服务窗口。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设立一站式服务受理点,提供企业开办、项目建设、人才服务等政策咨询和代办服务。
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等单位的服务质量、效率和收费的监管,发现有擅自停水、停电、停气、停热、停网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全市范围内合理布置抢修力量,及时排除故障。相关公用企业事业单位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中心城区不超过六十分钟,其他区域不超过九十分钟,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报修人作出解释。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和共享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政务服务大厅应当加强标准化管理,推行综合窗口服务,实行综合受理、分类办理、统一出件,健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收件凭证、限时办结等服务制度,完善预约、全程帮办、联办以及错时、延时服务等工作机制。现场检测查验事项全面推行预约服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授权服务窗口直接完成业务办理。不适宜直接向服务窗口授权的,应当通过在线审批或者向政务服务大厅派驻具有审批权限的工作人员等方式,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当场办结。
政务服务大厅应当设置专用窗口,及时协调解决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办事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事项和复杂问题。
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梳理共性高频基本政务服务事项和向各类主体提供的其他服务事项,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健全一类事服务场景,并对部分涉及企业的高频审批事项推行无人干预自动审批。依法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增设办理条件和环节。
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开办,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相关部门应当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施行企业住所告知承诺制。企业可以在本市自主选择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依法登记为住所。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可以通过出示电子证照表明其身份、资质。受理单位应当对电子证照进行保全和归档管理,不得拒绝办理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实体证照,但依法需要收回证照原件的除外。
电子证照的具体应用场景由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后公布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同步免费发放企业电子印章、电子营业执照、电子钥匙。推进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在政务服务、社区事务受理等领域的应用。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可以使用电子印章、电子签名。
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优化企业普通注销程序,推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和清税、债务清偿承诺制度。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务信息管理部门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牵头建立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审查制度,实施联合审批审查会审、联合监督检查和综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模式。
相关部门应当强化部门协作和内部征询机制,优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全面整合用地规划许可阶段至竣工验收阶段各类测量测绘事项,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相关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调整免于施工图审查项目类型清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联合审查的,由相应审查机构负责对图纸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技术审查,其他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目录清单,对符合条件的实行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推行惠企财政政策“免申即享”办理模式。
(一)建立突发事件动态分析评估和反馈机制,对易遭遇风险的行业、企业、设施、场所制定安全保护应急处理方案,纳入应急预案;
(二)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鼓励经营主体开展互助,采取调整薪酬、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劳动关系,维持运行并及时复工复产;
(三)组织评估突发事件对本地区经济和重点行业的影响,根据评估结果精准制定实施救助、补偿、补贴、减免、返还、安置等措施;
(四)鼓励金融机构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和减免利息支持;
(五)为经营主体寻求法律救济提供必要帮助;
(六)对突发事件中临时征收征用的应急物资,应当及时返还,无法返还的,应当依法补偿。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在线监管系统和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推行智慧监管,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推行非现场监管,能够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再进行现场检查。推动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和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实现违法线索互联、处理结果互认。
监管过程中涉及经营主体的商业秘密,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推行“综合查一次”和日常检查集中开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多项涉企行政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经营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应当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协调后实施联合检查,并可以推动相关涉企行政检查集中在同一时段开展。
坚持服务为民、文明执法,运用提醒告诫、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方式,引导经营主体依法经营。
破产企业进入重整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变更、修复企业信用信息;经破产管理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解除重整企业非正常户认定状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重整企业从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中移除。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倾听经营主体对营商环境的评价,回应经营主体的意见和诉求,公开承诺办理和答复时限,切实保障经营主体合法合理诉求得到及时响应和处置。依据法律政策或者现实条件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主体并说明情况。
市人民政府设立优化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负责收集、反映经营主体对营商环境的评价和诉求,为营商环境改革提供决策咨询,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精准施策。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监督机制,监督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办理答复投诉举报事项,并对破坏营商环境的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畅通经营主体反映问题的渠道,依法依规查处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国家机关的管理服务行为和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