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家工作人员与经营主体交往的负面清单制度,规范政商交往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倾听经营主体对营商环境的评价,回应经营主体的意见和诉求,公开承诺办理和答复时限,切实保障经营主体合法合理诉求得到及时响应和处置。依据法律政策或者现实条件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主体并说明情况。
市人民政府设立优化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负责收集、反映经营主体对营商环境的评价和诉求,为营商环境改革提供决策咨询,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精准施策。
Local Regulations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