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基于监管对象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等,对经营主体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督管理,实现全覆盖监管、公平公正监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在线监管系统和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推行智慧监管,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推行非现场监管,能够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再进行现场检查。推动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和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实现违法线索互联、处理结果互认。

监管过程中涉及经营主体的商业秘密,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Local Regulations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