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自治县农村饮用水供水规划应当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承载能力,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因地制宜,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卫生健康、住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天水市渭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综合规划和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经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建设。
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建设单位会同水行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建等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联合验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设施设备运行状况进行检测。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